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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來源:州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19-11-29 09:13 【打印本頁】 分享到: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我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日常工作。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nèi)容。
第五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在內(nèi)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 申請的提交。
(一)申請人可以在涼山州人民政府網(wǎng)站、各縣(市)人民政府網(wǎng)站或者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網(wǎng)站上下載申請表。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郵寄至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通過政府網(wǎng)站網(wǎng)上受理渠道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申請發(fā)至相關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四)申請人將申請表傳真至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五)申請人向州、縣(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部門窗口或者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面提交、提出。
第八條 申請?zhí)幚怼?/p>
(一)審查。
1.行政機關收到當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進行調(diào)整,并分別向不同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登記。
1.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以及申請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的申請,受理機構應即時登記。對于申請人當面提交的申請,受理機構要即時向申請人出具《收件證明》。
2.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答復。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第三方或相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意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公開和延期法定期限內(nèi)。
(四)歸檔。
行政機關要做好申請公開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將申請辦理情況錄入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
第九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nèi)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五)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不予處理的申請: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二)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第十一條 向州政府(州政府辦)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應該向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門直接申請的,由州政府辦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告知申請人直接向縣(市)人民政府或州級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或由州政府辦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轉交縣(市)人民政府或州級相關部門辦理、答復和應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⒃瓌t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表)
2.收件證明(樣例)
3.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當面申請樣例)
4.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樣例)
附件1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表)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聯(lián)系電話 | 電子郵箱 | |||||
聯(lián)系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 名 稱 | 統(tǒng)一社會 | ||||
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聯(lián)系人姓名 | |||||
聯(lián)系電話 | 傳 真 | |||||
郵政編碼 | 電子郵箱 | |||||
聯(lián)系地址 | ||||||
所需信息情況 |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 內(nèi) 容 描 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選) | |||||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申請時間: |
附件2
收件證明(樣例)
〔〕第 號-收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單位)要求獲得
的申請。
特此告知。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當面申請樣例)
〔〕第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單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見《收件證明》( 〔〕第 號-收)。
(回復內(nèi)容)
。
特此告知。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樣例)
〔〕第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單位)通過□網(wǎng)上提交□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當面方式提出的要求獲得
的申請。
(回復內(nèi)容)
。
特此告知。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相關解讀:
《涼山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修訂重點 |
第六條 申請?zhí)幚?/span> ?。ㄒ唬彶?/span> 2.申請人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鑒于針對不同要求的答復部門不同,為提高效率,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建議申請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 (一)審查。 2.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進行調(diào)整,并分別向不同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 明確“一事一申請” |
?。ㄈ┐饛?/span> 1.受理機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按以下情形分別予以答復:
| ?。ㄈ┐饛汀?/span>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 | 增加了答復和延期時間 |
(三)答復?! ?/span>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 明確重復申請?zhí)幚?/span>
| |
第九條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ǘ┥婕吧虡I(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nèi)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五)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 明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 |
第十條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不予處理的申請: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二)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 明確不予處理的申請 |
主辦單位:涼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和體育局單位地址:西昌市長安中路80號聯(lián)系電話:0834-322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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